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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消防器材中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有关标准

2020-11-17 15:19:14

行业标准《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》已于1995年3月1日由公安部发布,1995年12月1日实施。它的发布实施,使灭火器的维修有了规范的统一的要求,使灭火器的报废年限有了统一的规定。

一、内蒙古消防器材几种不允许再维修而应报废的规定:

1、水压试验不合格的,即水压试验后有泄漏或筒体残余变形量等于6%的,不允许补焊;

2、筒体严重锈蚀(漆皮大面积脱落,锈蚀面积等于或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),或连接部位、筒底完全锈蚀的;

3、内扣式器头没有(或无法安装)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;

4、具有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,应更换嘴式阀门;无间歇喷射机构的,灭火剂量大于4kg的灭火器,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口头或增装喷枪。无法更换的,应报废;

5、筒体严重变形的;

6、结构不事理的(如筒体平底的;贮气瓶外置,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);

7、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(含贴花脱落,或虽有贴花,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的出厂年月的);

8、内蒙古消防器材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;

9、公安部或各省(市、区)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。

二、几种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的报废年限规定:

1、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———5年;

2、手提式酸碱灭火器———5年;

3、手提式清水灭火器———6年;

4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(贮气瓶式)———8年;

5、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———10年;

6、手提式1211灭火器———10年;

7、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———12年;

8、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———8年;

9、推车式干粉灭火器(贮气瓶式)———10年;

10、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———12年;

11、推车式1211灭火器———10年;

12、内蒙古消防器材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———12年;

内蒙古消防器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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